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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资本进入律师所:“鲍鱼”还是“鸡肋”
作者:法制网—… 文章来源:法制网——法制日报周末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4-14 9:01:47
   “社会资本开办律所的例子已经有很多,但成功的很少,主要是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约束与规范”

本网记者 张有义 游春亮

  4月10日,广州的天气有些闷热。
  黄埔大道的一侧是一座现代化的高楼,另一侧,乔娟拎着一个小手提包,慢慢地向前走,旁边有的士鸣笛,她似乎没有听见。
  走了几百米的路程后,乔娟回过头来张望,张望那座她工作了三年的高楼,眼神里透出伤感和无奈。
  三年前,她和搭档带着几百万资金,饱含激情地在大楼11楼租下几间写字间,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。三年后,律所律师由3个人,迅速壮大到60多人。但她和搭档却要离开了。
  在用了近两周时间,和其他合伙人完成谈判后,4月10日下午,乔娟终于选择离开,一分钱也不要。她惟一的要求是,把律所办公室中最小的一间房,给她留一年,即使她肯定不会再来。
  这天晚上,她和搭档老刘坐在常去的茶餐厅喝茶。沉默了很长时间后,老刘劝乔娟:“咱们根本不是办律所的料。”乔娟苦笑着说:“咱们没有律师的智商,因为咱们根本就不是律师。”
  约半小时后,乔娟一位在当地司法局工作的朋友老宋过来了。他的第一句话是:“谈清楚了吧?早就劝你们两个外行人早点撤,不听话!”
  老宋转过头又对正在旁听的记者说:“社会资本开办律所的例子已经有很多,但成功的很少,主要是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约束与规范。”

    初衷

    乔娟和老刘一直从事无线电业务的开发,是地地道道的商人。商人自然有商人的想法,那就是什么业务合法又能赚钱,就干什么。
  乔娟的一个朋友在香港做律师,案源很多,因此收入颇丰。这让乔娟和老刘动心不已。一次,老刘和这位律师朋友聊天。律师说:“根据大陆现行法律的规定,香港律师不能直接在内地参与诉讼业务,要是能有一家律师行和他们所进行业务对接,那就再好不过了。”
  于是乔娟向司法局工作的老宋打听。老宋说:“这倒是个好事。但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,律师事务所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、并具备律师资格的人才能开办,不像开办一般公司那样简单。你们不是律师,因此社会资本注入律所目前没有法律依据。”老宋还特意强调:“据我所知,实际上在广州、深圳等地已经有不少类似的现象,但运作的不是很通畅,效益也没有期待的那么好。”
  其实,乔娟对于办律所,还有一个想法。那就是,在她看来,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,如果自己的名片上增加律所主任或副主任的头衔,不仅对于自己老业务的开展有好处,而且可以增加自己在社会上的荣誉度。
  老宋对记者介绍说,有些大老板,比如房地产老板,出资几百万,办一家律所的人是有的。“但是,可以肯定的是,这些投资者把律所的运作看得太简单了。因为他们的主业,不是靠律师办案收费。这些老板的想法也很简单,只要律所的律师能为他们本身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好好工作就行了。”
  记者致电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一位负责人,这位负责人说:“如果是这样,不仅不能实现律所规模化发展,相反,还会使律师的法律独立性遭到挑战。这是不会被法律所认可的。”
  乔娟并没有把老宋的警告听进去,律所如期开始筹备。但他们没有想到这竟然是一个泥潭。

    设立

  乔娟通过关系找到了三名经验丰富的律师,在和他们洽谈后,三名律师都表示愿意合作。于是几方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。
  记者看到,协议内容比较简单,甚至是粗糙的。内容基本上是,由乔娟和老刘实际前期出资100万元,包括写字间的费用、办公用品的费用、前台秘书等行政人员以及其他一些行政开支;三名律师同为高级合伙人,其中一位律师出任主任,并以他的名义向司法局申报;另外,三名律师的收入,除依法缴纳税款外,均归其个人所有。
  很快,2005年11月左右,律所的手续办好。律所进入发展阶段。
  为了扩大规模,乔娟以律所名义向社会发布广告,招收新律师,条件相当优惠。很多执业不久的新律师加盟进来。这些律师办案的收入分配比例是,如果是自己的案源,除税款外,收入归个人,律所不进行提成。但必须办理律所交办他们的案件,除了差旅等费用外,提成比例20%左右。
  对于没有案源、经验不多的新律师,乔娟只能选择以工资的方式“养着”他们。乔娟说,给这些律师的工资高低不同,但至少都要在2000元左右。除了这些新律师,以律所名义给合伙律师聘用的助理,也由乔娟给他们发工资。
  在这种模式下,到乔娟离开律所之前,该所执业律师的数量达到了60多人,这在广州已经是中等以上规模的律所了。
  按照乔娟的本来想法,等律所进入正轨后,自己便可以脱身,但什么算是步入正轨呢?乔娟发现,“正轨”这个词虚得很,她逐渐被律所的事务缠身,老本行则完全交给老刘来运作了。

    矛盾

  乔娟回忆说:“律所成立大约半年后,她和三名合伙律师的矛盾开始产生。”
  起初,一位收入不太好的合伙律师找到她,希望能分担一些由乔娟提供的案源,但条件是,不能像普通律师分成比例那样低。“他要求比例在60%左右。”乔娟说,“这个要求很过分,但为了团结,我最后还是答应了他的要求。”
  没想到的是,这位律师在接了香港律师对接的案子不久,就抛开香港律师,直接和当事人谈妥条件,签署了法律顾问合同。
  作为朋友,香港的律师找到乔娟进行质问。乔娟无言以对。更让她没想到的是:“那位合伙律师竟然理直气壮,不认错,更不挽回影响。”双方闹得不可开交,最终那位合伙律师带着乔娟给他提供的资源,离开律所。
  这件事直接影响到乔娟和其他两位合伙律师的关系,也暴露了律所发展中的问题。
  乔娟还观察到,一些刚入所的律师比较听话,让他们做什么就做什么。但随着时间,这些律师“毛病”就多了,有的对交办案件草草应付,有的提出各种条件。乔娟和一位律师聊天,这位律师说出了真心话:“你没有律师资格,却管着我们,我们当然心里不舒服。虽然你给我们的待遇不错,但是我们的专业知识才是律所发展的基础,你的收入必须依靠我们手中的‘本本’。”这个说法极大刺激了乔娟的自尊心。
  另外,乔娟也发现,按照原有的合伙协议,对她也很不公平。比如合伙人办公用房的租赁费用,合伙律师的助理工资等等,都完全由她自己出资。
  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,乔娟和合伙律师重新签署合伙协议。约定,合伙律师的办公室租赁费用以及助理律师的工资,由合伙律师本人承担。还约定,如果是由乔娟提供的案源,合伙律师或其他律师承办的,因像上述那位合伙人的原因导致律所亏损的,承办律师按实际情况负有赔偿责任。
  签署完毕后,乔娟拿着协议找到老宋。
  老宋看完,笑了,说:“你们被那些律师们蒙了。”

    解体

  正如老宋和广州市律管处的那位负责人所言,乔娟真的被律师们蒙了。原因是,非律师的乔娟和合伙律师举办律所的形式,当时不能为法律所认可。那么,在这种情况下,乔娟和合伙律师签署的协议,属于违法。
  老宋说:“这样的协议根本拿不到桌面上,到法院打官司也不会得到支持。”
  这个说法真正触动了乔娟。自己投入的100万元,早已经花完。到她离开的时候,她和老刘贴到律所身上的钱差不多有300来万元,而且还有继续亏损下去的趋势。
  2008年年底,同样坐在那家经常去的茶餐厅里,乔娟和老刘开始琢磨撤资的事情。但想来想去,不知道能撤回什么。“撤桌子、撤椅子还是扒房子呢?”乔娟自嘲说。
  在老宋的建议下,乔娟决定,和合伙人摊牌———他们决定不再为律师们和行政人员发工资,也不再增加支出。
  几位合伙律师也觉得很对不住乔娟和老刘。因为这三年的时间里,乔娟几乎把自己的老本行都放弃了,结果却是一场空。再者,这些律师很明白,他们和乔娟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。
  最终,乔娟和老刘黯然离开。乔娟形象地说:“没有带走一片云彩。”

    牺牲品

  4月10日晚上,在茶餐厅里,乔娟真正听进了老宋的话。老宋说:“实际上你不懂管理,更不用说对律所的管理了。你们现在撤,还算明智吧。如果律所出现了大问题,比如律师因为过错需要大笔赔偿当事人损失的时候,你们怎么办?”
  针对乔娟的办所经历,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相关负责人分析,这个所的模式,“说好听点就是尝试,说难听点就是牺牲品。”
  “为什么这么说呢?因为他们根本没弄懂如此办所的内涵。其实,这应该是一种律所有限合伙的形式。因为一旦律所产生问题,被追究责任的肯定是合伙律师。合伙律师也不能以此追究乔娟他们的责任,乔娟最大的责任也无非就限定在自己的出资额度范围内。”
 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,目前一定数量地存在着类似情况。但绝大部分都处于混乱状态。“我们司法行政部门也有调查过。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,合伙律师必须真实出资,虚假出资要承担责任,甚至律所和律师的牌照要被吊销的。”
  老宋对记者说,再过不到两个月的时间,新修订的律师法就要实施。其中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“特殊的普通合伙”制律所的出现。“很多专家把这个新兴的制度称为‘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’的尝试。”
  广州市律管处有关负责人根据多年的管理经验说:“实际上,社会资本进入律师所,从总体上看是有利于律所向规模化方向发展的,最主要的是可以增加律所的抗风险能力,还可以改变目前律所普遍存在的提成化管理的旧有模式,增强我国律所的国际竞争能力。据我了解,律所有限合伙的形式在美国很流行,也实际起到了使律师发展壮大的作用。”
  乔娟最后对记者说:“留下那间办公室,就是留下希望吧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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